李珊珊案辯詞: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和國家利益

【大紀元2016年09月20日訊】9月13日,周向陽、李珊珊壹案在天津東麗法院開庭。李珊珊的辯護人張贊寧律師在法庭上表示,被告李珊珊無罪,起訴方提出的指控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相反,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違法違憲,違背國家利益,十幾年來制造了無數人間悲劇。

著名法律專家、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律師在辯詞中說,以刑法300條來定罪法輪功是非常荒謬的。“全國所有的起訴書都是說法輪功學員觸犯了刑法300條第壹款的規定,但是這壹條講的是破壞法律實施,但是它又沒有指出破壞了哪壹條法律,哪壹款哪壹項,所以這個指控是有違罪行法定原則的!”

“由於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究竟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哪壹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就是說,本案所有的證據材料均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毫無關聯性。”

“直至今天,公訴機關對周向陽、 李珊珊兩被告人的起訴書中,都並沒有壹紙半字提出‘修煉法輪功究竟對社會、對國家、對他人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後果’。那麽,又怎能證明本案的兩被告人是‘明知自己在共同故意犯罪(危害社會)’呢?”

“如果指控某被告人殺了人,連個被害人的名字都沒有,連個屍體的實物證據都沒有,這種指控不是很荒唐嗎?”

張贊寧律師在法庭上說,中國法律並未規定法輪功組織是X教組織,江澤民以壹己之意將法輪功定為X教組織,違反了憲法第36條的規定。

“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更應當知法懂法,更應該模範遵守法律,但是他向法國費加羅報的談話,把法輪功定為X教組織,他沒有這個權力,超越他國家主席的權限。”

張贊寧進壹步指出,“江澤民的這個行為才是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具體破壞了憲法第36條的規定。”

他還在辯詞中引用中共中央黨校原理論研究辦公室主任杜光的話說,“鎮壓法輪功純屬‘蠢人幹蠢事’,既違背了國家利益,也違背了共產黨自己的利益……非常愚蠢。”

張贊寧律師還表示,周向陽、李珊珊壹案偵查程序嚴重違法,包括(壹)立案程序違法,因為“沒有報案人,沒有移送單位,卻出現“接報民警””,(二)不存在對被告人實施拘留的事實依據;(三)從家中搜查出來的物品,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使用。

本案是“在毫無事實證據的情形下對周向陽、李珊珊決定立案偵查的。”

張贊寧律師當庭指江澤民向費加羅報發布的消息裏面提到了所謂的法輪功1400多人因煉功死亡或致殘的事,這是江澤民“杜撰”的,沒有事實依據。

他表示,十幾年來,“江澤民、周永康、薄熙來集團利用公權力對法輪功的大肆抓捕、迫害,所造成的危害,僅被迫害致死者又何止1400人?此外,有多少法輪功信仰者被抓捕、 被勞教、被判刑?又造成了多少修煉者精神失常,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釀成了多少人間悲劇呢?”

文章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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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反攻大陸